时间:2013-09-02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深地税发〔2013〕195号 各区局: 现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深规土告〔2013〕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该价格为我市享受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以房屋总价计,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住房认购书或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11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24号)自2013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 附件:
深规土告[2013]7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 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根据住宅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如下: 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货币单位:人民币)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本通告规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符合条件的普通住房享受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以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规定为准。 本通告的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市规划国土委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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