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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时间:2014-12-23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深地税告〔20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深圳市2015年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需要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5年车船税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征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自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当年内办理车船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按规定,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地点

       我市机动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深圳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名单见附件1)缴纳;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凡在深圳海事局所属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深圳海事局代征(名单见附件2);车辆和船舶车船税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到区地方税务局(见附件3)缴纳车船税。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必须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三、我市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广东省车船税税额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深圳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元/辆·年、元/吨(自重)·年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元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200吨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每吨

6元

游艇

长度≤10米每米

600元

长度指游艇总长

长度11-18米 每米

900元

长度19-30米 每米

1300元

长度≥31米 每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船

每米

600元

 

       四、减免税规定

       (一)法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有: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车船有:

       1.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2012年1月1日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2012年1月1日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节约能源车、使用新能源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车型目录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5.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不征车船税。

       6.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以上减免税车船纳税人需要办理减免税证明的,应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根据车船税法规定,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外,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的车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五、逾期申报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车船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车船税办税流程

       (一)纳税人到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辆车船税流程

       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的机动车,纳税人需向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由于新购置的车辆必须先办理“交强险”业务后才能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为保护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在领取车牌后必须向原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补登车辆信息。

       (二)纳税人到深圳海事机构缴纳船舶车船税流程

       在深圳海事局缴纳船舶车船税时,需纳税义务人提供船舶所有人的税务登记证书;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属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书);委托办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以上证明都需检验原件。

        (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流程

       首次办理,需先登记本单位(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船(包括免税车船)的基本信息,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及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车船所有人无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登记后进行纳税申报。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情况发生变动的,纳税人需及时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车船信息变动登记手续。

       已办理登记的车船,次年申报时,应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并持所有车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纳税。

       以上表格均可在市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下载或在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领取。

       七、其他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市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下载:

       1.深圳市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的深圳海事局政务中心

       3.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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