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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企业2013年度出口单证截止申报的通知

时间:2014-03-27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各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出口退税有关管理办法,深圳市外贸企业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2014年4月18日前)向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现将有关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

       对于单证齐全、信息齐全,且申报凭证内容与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已完成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的出口单证,企业应于2014年4月18日前在直属税务分局办税大厅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

       、无相关电子信息单证备案申报

       对于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2014年4月18日前,在直属税务分局办税大厅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单证的备案申报(简称“备案申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备案申报单证,其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2014年4月18日之前的限制。

       企业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4.0版)“基础数据采集——出口信息情况申报录入——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录入”模块,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在“退税正式申报—生成信息申报数据”模块生成申报电子数据(U盘)向直属分局提交备案申报数据,同时打印该“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请表”(注意:此表一式两份,企业需要自行增加“无信息报关单出口额合计”和“无信息增值税发票进项金额合计”两个金额,并由企业经办人、财务负责,企业负责人签名,盖企业印章),交由我局前台窗口受理后加盖“2014年备案专用章”退回企业一份,我局留存一份。(注意:备案数据请认真核对,避免错填、漏填,否则逾期后将无法再次申报)

       企业办理完成备案申报后,还需要在前台“备案登记本”上填写有关备案记录。

       三、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2014年4月18日前按照《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办理流程》的规定,向直属税务分局各主管审核科室提出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直属税务分局审核通过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业务,其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2014年4月18日之前的限制。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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