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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10月申报期顺延的温馨提醒

时间:2013-09-29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规定,现将2013年10月各税种、费申报缴纳期限、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顺延安排公告如下,请如期办理申报事宜。

       (一)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二)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申报期限,由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注意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按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24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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