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文章 当前位置: 个人所得税 > 文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4〕137号

时间:2014-07-01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深地税发〔2014〕137号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以及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3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5654.8元(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3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13〕125号)停止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7日

 

上一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深地税..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粤ICP备12090348号-1  |   QQ:570155  |  地址:深圳市  |  电话:12345678910  |  
Copyright © 2020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http://www.taxinfo.cn使用 OK文库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