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文章 当前位置: 企业所得税 > 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时间:2014-03-17    点击: 次    来源:www.taxinfo.cn    作者:深圳禾兑网 - 小 + 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7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推荐阅读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粤ICP备12090348号-1  |   QQ:570155  |  地址:深圳市  |  电话:12345678910  |  
Copyright © 2020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http://www.taxinfo.cn使用 OK文库 Powered by 55TR.COM